11月5日消息,开通手机靓号时,消费者姚先生称运营商告诉他号码是吉祥号,要承诺最低消费,并预存两年话费,但合约到期后他却被告知最低消费承诺为终身。因认为终身有效期的约定是格式条款,姚先生于是将某通讯运营商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驳回了姚先生的诉求,姚先生上诉到北京二中院。日前,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姚先生起诉称,2015年5月,自己办理开通手机靓号业务,某通讯运营商公司称因为手机号码是吉祥号,要承诺最低月消费138元,并预存两年的话费。2017年5月,两年期限到期后,姚先生要求选择新的套餐时,某通讯运营商公司告诉姚先生最低消费承诺是终身的。因为姚先生认为终身有效期的约定是格式条款,于是将通讯运营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承诺最低消费约定有效期为2年,要求通讯运营商退还2017年5月、6月多收取的话费102.75元。
对于姚先生的起诉,通讯运营商辩称,双方于2015年4月19日签订《“吉祥号码”服务协议》,服务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公司已按服务协议约定返还话费,共返还了24个月,不存在多收话费情况,不同意姚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姚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姚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日前,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姚先生向法庭提交了手机靓号7、8、9月份的费用发票,来证明运营商多收话费的侵权行为还在产生,一直发生到现在。对于通讯运营商提供的手机靓号服务协议原件,姚先生称,他对这份协议的真实性认可,但合法性存疑,虽然他的签字是真实的,但手机靓号协议中通讯运营商却没有签字日期。当时也没有给他一份,他出于对企业的信任没有仔细看协议,协议字号比较小,重要条款应该放大字号,他认为运营商涉嫌合同诈骗。
姚先生说,他之所以起诉该运营商是因为喜欢这家运营商,他已经使用这家运营商的号码十多年时间了,并且有5个手机靓号,他希望可以通过诉讼使得这家运营商改进服务,做得更细,要把每个条款和消费者讲清楚,把文字印制大一些。
通讯运营商则称,服务协议已经用加黑的字体方式来提示客户,充分照顾了姚先生的知情权,不存在欺诈的行为。公司有海量的客户群,手写合同是不可能实现的,手机靓号服务协议最后一行又用加黑字体提醒了客户。并且公司在当天17点20分已经给姚先生发送了短信进行询问,客户给我们回复收到了。
庭审最后,姚先生表示,如果运营商给他更改为68元套餐他可以接受调解,运营商则表示需要回去请示领导。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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