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陈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因病去世,留下年仅7岁的儿子。为了离开这个伤心之地,陈先生决定将宁海的房子卖了,带儿子去宁波市区生活。不过当陈先生到县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卖房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他独自处理名下房产,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陈先生要处理的这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只有一半的产权。而根据《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其已经去世的妻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陈先生、儿子小陈以及妻子的父母共同继承。也就是说,这处房产4个人都有份,陈先生是不能擅自处理的。
那该怎么办呢?县不动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出,陈先生需先办理遗产继承,然后再出具有关或承诺并经公证,才有权处理房产。
王女士的父母表示放弃继承女儿的遗产,公证处为其出具了继承公证,王女士的遗产由其丈夫陈先生、儿子小陈共同继承。
之后,为了未成年人小陈的利益,同时能让陈先生顺利办理卖房手续,公证处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将小陈应得的遗产折现存入公证提存专用账户,待小陈成年后本人直接向公证处领取;二是如果陈先生已经在宁波购房,或今后要在宁波购房,新购得的不动产中只有小陈所占份额不低于小陈继承份额的价值,陈先生才可提取公证提存专用账户中小陈的存款。
如今,陈先生已经卖了房子,得到了其应得的四分之三的售房款,带着儿子在宁波生活。而其余四分之一售房款存在公证提存专用账户中,待小陈成年后直接向公证处领取。
葛先生的父亲老葛是一名企业家。葛先生上大学的时候,注意到网络购物非常热,就配套开了一家淘宝店,注册时用的是父亲的手机号。
后来,父亲不幸去世,葛先生接手了企业的经营管理。为了留个念想,他一直为父亲的手机号充值。不过,由于账号注册的是老葛的号码,许多需要老葛本人信息验证的业务,其去世后就没法代为办理了,使得淘宝店的经营产生诸多不便。而且,老葛手机号中有许多商业信息,葛先生就想着能不能将父亲的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他跑到移动营业厅咨询,被告知手机号属不属于遗产,他们也不清楚,如果是,则需要办理继承手续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带着疑问,葛先生来到县公证处。公证员查询发现,根据我国《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的,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而该办法第七条又,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又涵盖了移动电话号码,所以手机号码所有权是国家的,从所有权继承的角度是不行的。
那能不能从合同法的角度去解决问题呢?公证员告诉记者,手机用户入网时,一般会签署用户入网服务协议。根据继承法司释第3条的,可继承的其他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而手机号码实际上是债务人(移动通信运营商)提供的一种服务,老葛则是债权人。再者,老葛的手机号葛先生一直在注册使用,老葛使用该手机号码时应有话费余额,这话费余额就是老葛的遗产,只要继承人继承了该话费余额的遗产,移动通信运营商应当根据用户入网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并承继原合同。
分析了上述情形后,公证员主动上门联系了移动通讯公司,就老葛话费的余额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手续,葛先生顺利地将父亲的手机号过户到了自己名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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