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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让手机“靓号”不“靓”

2018-11-07 11:25|来源:未知

  消费者李先生2017年5月通过联通网上营业厅选择了一个尾号是“AAA”号码,申请了198元/月的冰淇淋套餐,套餐时间为期两年。今年五月,本打算长期持有此号码的李先生发现,使用该套餐一年,费用使用不完。他拨打联通客服电线元/月套餐事宜,可他发现,均被联通客服告知“无理套餐变更业务”。

  李先生对此疑问致电10010联通客服了解情况,客服人员告诉他:“联通有‘靓号’最低消费150元/月这一,而且购买靓号有在网时间不得低于两年的要求,两年内必须按照198元的月消费执行,不得更换套餐。”

  客服人员告诉李先生,消费者在办理靓号时,联通与消费者之间会达成最低消费协议。但李先生并不了解此事,联通客服表示可能存在疏忽,忘记告知,对于此事只能感到抱歉。

  对于联通客服的回复,李先生并不能认可,“我2017年办卡的时候,并没有签订靓号协议,现在却单方面说有最低消费。”

  联通客服回复称,已受理李先生的需求,但是李先生2017年办卡时的具体情况她还不了解,需要汇报给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基于中国消费者对吉祥数字的青睐,不少消费者格外偏爱手机“靓号”。有报道称,宁波一个手机吉祥号开价268万元。现如今,花钱买一个好的手机号、车牌号并不是一件稀奇事,但是一个手机号开价200多万元,让人不禁惊讶道:一个手机号真的值这么多钱吗?

  对于有的消费者来说,手机号码无非是一串数字,但在售价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一个号码的江湖里,豹子号、号、五连号、六连号甚至七连号非常受追捧。

  而在实际“靓号”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才发现,这些“靓号”可能已经了运营商设置的每月最低消费的情况。

  数据显示,中国质量万里行消费平台收到过消费者反映手机“靓号”最低消费的情况,平台数据显示,这类关于“靓号”、“最低消费”的消费投诉达到162例,这类电信消费的投诉问题,主要涉及最新消费不知情、两年变终身、变更收费等方面。

  消费者齐先生2016年2月在移动营业厅预存9231元人民币,办理了一张手机号码,“当时其营业人员告诉我,两年内每月消费不能低于388元,协议期两年,协议期内不能更改套餐、消号、过户等”。

  2018年1月,齐先生咨询更改套餐的问题,才得知这张号码的最低消费是终身的。齐先生认为,“根据消法的相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通信运营商将自己划定的靓号与最低消费进行就是一种变相‘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宋先生也发现,自己的尾号为777电信手机卡号码最低消费无法取消,拨打客服电话,找电信营业厅都无济于事。“只要选稍微好一点点的号码,就给你上一条终身,终身的最低消费,从49元以上,本人是199元的最低消费,这对我来说就是终身的霸王条款。”

  浙江温州郑先生2009年4月3日入网激活,由于当时并未使用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但使用多年,考虑到如手机丢失无法进行补卡将会产生严重影响,2016年开始多次与中国联通温州分公司联系,要求按照现有的最低消费196元进行过户,联通公司以公司为由进行,如办理过户必须满足每月保底消费596元使用三年。另一方面,联通公司提供2009年手签入网协议。

  2017年7月,联通公司向市场发放一批冰激凌套餐AAAA靓号,保底消费仅为296-392元每月,不公平。郑先生认为,“联通公司公平交易原则,因为都是同样的号码,只是不同数字构成的,享受的服务也是一样的,为什么有的号码就要有最低消费。”

  郑先生查询相关法律,了《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的,运营商“向用户收取选号费”和“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无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强制,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2017年底,郑先生多次拨打客服,客服他申请的理由为“公司”,郑先生询问公司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客服无法具体说明。

  今年年初,《报》刊登文章《手机“靓号”绑定最低消费套餐有效期85年 两年后机主要求取消资费标准获支持》,手机“靓号”绑定每月最低消费资费套餐,两年后,机主要求变更套餐遭拒,遂将电信公司告上法庭。河南省许昌市中级审结此案,终审判决该公司取消许某名下号码所执行的套餐入网资费标准。

  2014年3月,许某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预存线万元办理了一尾号为四个“5”(俗称“号”)的号码入户,并于当日办理了“4G飞享套餐上网版-418元套餐”,即每月最低消费418元,预存的1万元线个月返还完毕。当日,该公司为许某开通了该手机号码的上述资费套餐。2016年3月,许某要求变更该公司办理的资费套餐被拒,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该公司取消该套餐资费标准,返还已收取的5000元线万元。

  另查明,自2014年3月起,许某一直沿用“4G飞享套餐上网版-418元套餐”标准使用该手机号码至今,未有间断。诉讼中,许某对该公司进行投诉,该公司回复该套餐资费有效期至2099年。

  法院一审认为,许昌移动公司作为电信服务企业,其经营目的及前提是获取经营利润,设定套餐资费是包括电信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核算、号码市场价值在内的一个综合成本核算的结果。许某未提供证明在其选择该号码和套餐时,该公司存在交易情形,故其选择该号码及套餐后应当受到关于该号码的性的约束。法院一审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许某提起上诉,同时提交了手机销售协议书、缴费、业务受理单等新,证明双方约定418元套餐使用期限为24个月,过期后许某有权变更套餐标准。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许某又从该公司购买一部手机并办理机卡使用业务,双方签订了手机销售协议书,载明许某承诺连续使用协议手机号码24个月,每月最低消费418元。在许某承诺的合约期内,每月均需满足最低消费和机卡配合使用的条件,任何一项未满足则当月赠送分摊预存失败。其他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许某所使用号码资费标准有效期至2099年,在有效期内不能降低套餐标准,该资费标准对许某的构成和负担,该公司在入网时应向许某作出明确说明,在许某作出确认的前提下提供资讯服务,以许某的消费知情权和选择权。本案中,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履行了上述告知义务,存在,许某取消418元套餐资费标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新的资费标准应遵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由双方予以协商确定。另外,许某不能证明许昌移动公司存在消费欺诈,且实际使用号码至今,其主张损失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据此,许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另一方面,“靓号”与最低消费套餐,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是否了消费者的权益?公开资料显示,从2003年开始施行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明确:“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消费者李先生坦言,“不过与代理商、经销商‘明码标价’的选号费相比,运营商为‘靓号’设置的预存话费、最低消费等门槛显然更加隐蔽,也更令很多消费者难以接受。”

  中国质量万里行提醒消费者,对消费来说,没必要盲目追捧靓号,靓号与普通号相比,电信运营商所提供的服务并没有差别,也就是说,靓号并不存在附加服务。此外,三大运营商各自的靓号政策也有所不同,一定要弄清楚靓号本身的政策,如预存款返还、承诺月最低消费期限、过户等重要事项,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中国质量万里行 雷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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