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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实事求是之道

2018-11-21 12:51|来源:未知

  2017年10月,日本汉学家大庭脩的代表作《秦汉法制史研究》由徐世虹教授领衔重新翻译出版。此前,由林剑鸣教授于1991年主译的《秦汉法制史研究》曾使国内学界首次窥见此书全貌,对秦汉法制史、制度史乃至简牍学研究产生了深刻影响。这一次,以“明确相关学术观点的表达”为旨的新译本,相信对准确理解大庭脩原书论述更有助益。

  新译本正文由五篇构成:第一篇为综论,是全书之纲;第二至五篇为全书之目,是具体问题的研究。正文后有《后记》,叙述成书缘起。全书收录的论文最早发表于1953年,最后补入的是在1981年,跨度几近30年。用30年的时间去磨砺一把“剑”,怎能不锋利?原著成就秦汉法制史研究的经典之作,不足为奇。与日文原著有所不同,作者此后陆续撰写的相关文章,在新译本中以“附录”的形式补入。

  基于对文献的熟稔,也基于对出土简牍的,咀嚼《汉书·董仲舒传》中的“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之语,大庭脩提出了如此论断:“汉代存在着只要是长期任官工作,即使没有能力也可以获得晋升的制度”。他还指出,“劳以出勤为主,出勤状况是增减劳的依据,劳的多少表示业绩的高下”,“汉代的晋升多通过积劳功次”。用今天的话说,功劳更像是资历,功劳制度,近乎依据资历深浅决定升迁的制度。

  大庭脩的这一“发明”之见,1990年代中后期越来越线年,依据对居延新简“徐谭功将简”的分析,生首次厘清功与劳之间的递进换算关系,提出“凡积四岁劳,即进为一功”的重要观点。这是推进功劳制研究的关键一步,尽管没有直接的资料可以印证这一结论。1993年出土、1997年出版的尹湾汉墓简牍,尤其是其中“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簿”,首次印证了功劳制度在仕进史上的意义:根据廖伯源的统计,郡县属吏以功劳升迁为朝廷命官的县道长吏(县令长、丞、尉),在可供有效统计的数据中竟达40%之多,这是学界此前所不知的。

  里耶秦简博物馆中有枚分栏书写的功劳残牍,第二栏中记载了某人的仕宦履历:“凡【十】五岁九月廿五日”,是其任职时间的累积计算;“【凡】功三”,则是功劳折算的结果——一功可抵四岁劳,获得最直接印证;“三岁九月廿五日”,是折算后剩余的劳日。对于这枚残牍的意义,笔者曾经写道:“在秦灭六国、实现统一的进程中,因军功入、升迁固然是途径之一,但还存在着累日积劳的功劳制度。”今天,我们对秦汉功劳制的认识,已非1950年代所能比拟。这并不意味着后来者比大庭脩更加高明,只是因为我们能够看到更多的资料。

  西北地区出土的汉晋简牍,绝大多数都是废弃的文书,是名副其实的“残篇断简”。国内学界多将之视为研究的辅助材料,如何尽可能地“”其意义,是多数学者的研究取向,也是简牍研究的主流范式。大庭脩关于“功劳制”的研究,从某种情况而言,也可以视为这种取向的产物。这种研究范式的局限性,在永田英正看来,尽管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一点在于:简牍作为历史研究的史料,有可以利用的部分,也有利用不了的部分,而可以作为史料加以利用的部分在简牍中仅仅是极少的一部分而已,大部分简牍是无用之物。

  认识到既往研究的局限,如何新局面,就成为不得不思考的问题。这也是日本第一代汉简研究者所关注的问题,也就有了“汉简的古文书学研究”,并最终奠定了“日本汉简研究中最具特征且富于独创性的领域”。汉简的古文书学研究,是将简牍本身当作研究的主体,而不仅是历史研究的辅助资料。研究重心发生转移,对资料本身进行客观细致的考察,探究材料之间的可能性关联成为关键。打个比方来说,这就像是拼图:孤立地看,单个拼图的信息着实有限,若将它摆放到适当的,不仅可以发现它的功能,还可以发现各拼图间的联系,由此窥见全貌。

  对于导入“古文书学”的研究方法,藤枝晃在《居延汉简研究·序》中曾以“剑法”为喻写道:挥着剑乱舞乱砍,即使真的能把敌人,也很难称得上是正规的剑法,只有从基础开始按剑谱进行训练,才能掌握真正的剑法。

  作为居延汉简轮读会的鲁惟一、永田英正、大庭脩,“剑法”的结果,各有成就:鲁惟一以复原汉简简册为中心,撰写欧美学界汉简研究的开山之作;永田以簿籍简为研究对象,以不同的“书式”为基准,并参照出土地点等信息,展开“集成”式的研究,开创了汉简研究中的“永田方式”或“永田流”;大庭脩主要对汉代制诏和令进行研究,这也是本书中最为学界称道的篇章之一。

  元康五年诏书册的复原,是大庭脩法制史、简牍学研究的典范,也是古文书学孕育之花。出土时的残篇断简,并不意味着原先的形态即如此,是编绳朽断后顺序混乱的结果。简册复原,以笔迹相同、出土地相同、内容关联等为主要依据。1961年,依据上述原则,大庭脩发表了元康五年诏书册复原的,将散乱存在的8枚简牍恢复为一个整体。这是居延汉简中的第三份册书,也是被学界复原的第一份册书。这份被复原的册书,鲜活地出行政命令是如何被提出的,经由什么样的程序颁行,又是如何依次被传达到基层社会,意义不可谓不重大。

  大庭脩根据汉代制诏的内容,将其归纳为三种形式:一是根据自己的意志单方下达命令;二是在委任权限内提出议案、并获得认可,然后作为命令公布;三是前两者形式的复合,亦即表达了政策指向,将具体立法委托给部分。按,基于内容而分析形式,从古文书学的理论看,属于典型的“样式论”。经过此番分析,习以为常且乏味的公文书,被大庭脩发掘出前所未知的意义:汉代令的立法程序首次被厘清,时在19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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