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力思: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9年10月22日 17:22:16 中财网
原标题:歌力思: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月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中心A栋8-10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力思”、“公司”)与北
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
协议》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深
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
司书面确认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
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
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歌力思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
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歌力思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9年8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将夏国新先生和胡咏梅女士的近亲属作为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四条的规定。
(二)2019年8月30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三)2019年8月30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
真审核,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
条的规定。
(四)公司独立董事周小雄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
权,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五)公司监事会披露了《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
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六)2019年9月1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及
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七)2019年9月2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网站披露了《深圳歌力
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公告》。
(八)2019年10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股票期
权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
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
(二)根据2019年10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0月
22日,在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日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
四条的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
会议决议及公司提供的其他文件,公司董事会本次确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88
名激励对象授予1,997.60万份股票期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
(一)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及授予对象确认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
生上述情形,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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