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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欺诈手段过户手机靓手机靓号过户号的行为定

2018-10-10 07:13|来源:未知

  [案情]2013年,王某以5万元购买了139X88888的手机靓号使用至今。2015年9月,王某姐姐王某某伪造了弟弟的死亡证明和身份证,以其姐姐的名义到移动营业厅办理了该手机靓号的过户手续,后王某报案,遂案发。

  [评析]普通诈骗,被害人与受是同一人,三角诈骗中,两者发生分离,即被是具有处分财产权的人,但被害人自己没有处分财产。本案中,行为人王某某处分权人移动营业厅,非法占有被害人王某的手机靓号,其行为就是典型的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

  首先,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手机靓号本质上是一种电信资源,可以管理或者转移,是财产性利益,能成为诈骗犯罪的对象。王某某正是看上了手机靓号的巨大利益,主观上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

  其次,王某某通过伪造王某的死亡证明、身份证等手段,虚构了王某死亡的事实,并以他姐姐的名义办理手机业务,成功地了营业厅工作人员,让其陷入了错误认识。

  再次,对手机号码具有管理权限的移动营业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该手机靓号,导致被害人王某的利益受损。移动营业厅因依法授权,具有对手机号码管理、处分等。移动营业厅基于王某某虚构原手机号码租赁人死亡,其姐姐提出业务办理需要的错误认识,为其办理了过户。过户后,王某某就绝对支配了该手机号,可以随时进行排他性处置,导致王某了对该手机号的占有,其权益受到侵害。

  最后,处分财产的人可以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或者持有人,即有处分权限或地位,并具有处分能力,移动营业厅符合财物处分人的要求。财物处分人是否自愿地交付处分财物,是诈骗犯罪与盗窃犯罪的区别。移动营业厅处分手机靓号是基于被王某某后陷入错误认识发生的行为,过户行为并不移动营业厅的意志,所以王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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