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1月19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记者近日获悉,我省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经省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决定适当提高省本级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定期待遇,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起开始。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7年12月31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及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调整的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310元、二级伤残增加292元、伤残增加275元、四级伤残增加258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月的,按每人每月1650元标准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34元;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4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9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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